2020年2月16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2022-05-30

  澎湃新闻: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如何开展诉讼服务,如何保障老百姓的诉讼权利?

  茆荣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又确保法院工作正常运转,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司法服务保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全市法院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做到“四个确保”:确保全市法院每一名干警的安全,确保当事人和诉讼服务对象的安全,确保司法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正常运转。

  疫情发生以来,市高院及时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示和诉讼提示》《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通告》《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共12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畅通网上立案和网上诉讼服务渠道。2月3日市高院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方式、暂停现场接待以来,全面启用网上司法服务,通过上海高院网站、上海移动微法院、上海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等多种渠道,提供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当事人和代理人反响良好。2月3日至今,全市法院网上立案共6947件,同比上升63%。在线受理诉讼服务申请3.57万件次,其中申请网上缴费、联系法官、查询个案、递交材料等各类诉讼服务2.42万件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智能语音服务1.48万件次;受理网上信访95件次。

  二是积极推进网上庭审、网上调解。2月10日,市高院下发《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完善网上办案流程,全力推广在线调解和庭审工作,能够网上开庭的,尽量争取网上开庭。各法院坚持院庭长带头,通过网络视频设备在线进行质证辩论、提交证据材料、笔录签名、在线调解等诉讼活动。2月3日至14日,全市法院完成网上开庭、网上调解共292件。

  三是稳妥开展线下庭审。在推进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的同时,我们对公告案件、当事人要求开庭的案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排线下开庭,两周以来已开庭753件。在线下庭审中,我们严格采取防控措施,在安检处设置体温监测点,在法庭必须佩带口罩,并定时进行消毒,确保法官和当事人的安全。目前全市法院干警和来院当事人没有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病例。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研判涉疫情相关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法律问题,如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因疫情造成的各类违约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等。

  目前有部分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比如2月12日,闵行法院受理了全市首起涉疫情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因不配合防疫工作,殴打志愿者而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下周将公开审理并进行网络直播;6日,上海破产法庭紧急处置了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的35万只库存口罩,并经多方协调,该公司口罩生产线已恢复生产;13日,徐汇法院用5个小时办结一起涉疫情解封委托手续,避免了涉案医院抗击疫情工作受到影响。

  下一步,市高院将继续压实疫情防控责任,推动网上诉讼服务、网上审判水平实质性提升,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央广:请问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职?怎样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龚培华: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先后就诉讼服务、群众接待等向社会发布3个公告,既抓好防疫,也办好案件,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一是全力配合落实联防联控。一月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一线防疫工作,目前已累计参与1800余人次,到虹桥高铁站、高速公路入沪道口、街道社区等开展志愿服务,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

  二是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检指导意见,对所有涉疫情防控案件均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共同研判案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加强侦查、起诉衔接,确保案件高质高效办理。

  三是安全依法高效办好刑事案件。专门出台办案工作指引,针对防疫期间的具体办案问题,加强指导,严格规范程序、完善办案方式、助推依法防控。办案中以书面阅卷审查为主,通过远程提审、远程宣告、远程出庭支持公诉等方式,确保既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严格落实防控要求。

  四是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如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平台,加强对涉防疫用品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对监狱等监管场所开展封闭式同步检察,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所管理,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

  五是确保诉讼服务不间断。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于2月2日起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群众可通过邮寄、登录门户网站和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的方式反映诉求。我们也主动积极协助律师就近完成异地阅卷等,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下一步,我们在重点加强对涉疫情犯罪案件打击的同时,将合理调配办案力量,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好其他各类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新民晚报:上海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入沪通道管控、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等,这些管控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刘平:为了有效应对疫情扩散风险,本市出台一系列防控举措,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就立法属性而言,《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状态的立法,属于授权性立法,与其他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控权性立法不同,其授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的权限空间,可以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授权市政府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经过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所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限制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防控措施,是必要的,也是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这种授权并不意味着是没有边界、可以任意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所谓主体适格,强调的是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这些疫情防控措施应当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法定主体实施。

  所谓措施适度,强调的是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则和最小利益侵害原则,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既不能反应迟缓,也不能反应过度,要尽可能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里所说的最大程度,是指既要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与之利益诉求相对的少数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再次,关于小区的封闭式管理。从法律角度讲,城乡社区属于居民自治范畴,除了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人员进出等防控措施,是可以的。需要强调的是,封闭式管理并不是隔绝,也不是封锁,而是一种有效、可控的管控措施,目的是发挥社区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源头管控,守好社区的安全门。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居民,一要积极支持,确保小区封闭式管理措施有效落实,不能采取暴力抗拒等极端行为;二要理解、配合,换位思考,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合理诉求;三要防止出现歧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保护小区所有居民,包括租住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人民日报:受疫情影响,很多合同在履行上出现了问题,对于患者隐私情况的公布也有一定的法律争议,上海法院处理时如何把握处理标准?

  茆荣华:为了确保依法稳妥处理与疫情相关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上海法院积极研判疫情发生后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相关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思路。

  第一,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我们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注重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我们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第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审理涉疫情防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工、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充分考量疫情影响的实际程度,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平衡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是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危困企业的支持力度和对医护人员的保障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危困企业提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支持力度,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或者采取灵活担保方式;对于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医护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合力,稳定劳动关系,降低矛盾风险。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联合人社部门、工会、仲裁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引导企业与职工加强沟通协商,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关于与疫情防控相关侵权纠纷的处理。对于因疫情引发的侵权纠纷,比如因个人信息被公布而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因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遭受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以及因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既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尤其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又要把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对于相关的医疗纠纷,还要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现有的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东方网:疫情期间市民和企业如果遇到了一些矛盾纠纷该怎么处理?法律事务该怎么办理?司法局有没有出台什么措施?

  刘平:为了满足市民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解决矛盾纠纷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需求,我局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两份关于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调解、司法所等8个服务指引。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组建专业团队,为涉疫情的市民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法律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对涉疫情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是加强涉疫情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确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上海法网在线咨询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1月24日-2月15日,共接通咨询18168条,其中涉及疫情咨询2116条,占比约11.65%。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涉疫情法律问题,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深入研究,编制典型案例指引。大家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上海法网和“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网站等途径获取,并可以就有关法律问题继续咨询。

  三是优化线上和现场法律服务。出生、死亡、国籍、学历、纳税状况等27类公证事项,可以直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随申办市民云”,申请网上办理;另有103类公证事项可以事先通过网络、电话等咨询办理所需材料,并在预约办理后,只需到公证处去一次,即可完成办理;对因病重等原因确需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机构在条件允许、防护到位的情况下,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四是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支持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公证机构优先为涉疫情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事项,对防疫重点企业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费用。

  上述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服务指引,都已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欢迎大家关注获取。

  解放日报:请问市检察院,关于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办理情况,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龚培华:截至2月15日,上海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62件90人,我们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案件的定性,引导侦查取证,并已审查批准逮捕8件9人,提起公诉1件1人。

  62件案件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19件3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9件19人;诈骗案13件15人;妨害公务案4件4人;寻衅滋事案6件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件2人;非法经营、非法狩猎等其他涉疫情犯罪9件11人。

  案件主要类型有:一是以暴力等手段干扰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件。共10件11人。犯罪嫌疑人多是对疫情防控人员、警察的检查检疫不满,肆意纠缠、辱骂甚至打伤执勤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凌某因不满社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致其多处受伤。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现已对凌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二是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用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共有33件57人,占案件总数的53.2%。检察机关严格依照“两高”司法解释,将涉案防疫用品是否具有防护、防疫功能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为此,加强与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部门联动,加强对用品防护功能的检测、甄别,更精准地打击犯罪。

  三是借销售防疫用品之名实施诈骗案件。13起诈骗案件均以销售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如犯罪嫌疑人颜某谎称有大量口罩资源,骗取有意捐助的爱心人士共17万余元。2月14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颜某批准逮捕。

  四是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共有2件2人。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2873件4605人,案件总数同比下降21.8%,涉疫情防控案件占今年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约2%,总体上看,本市刑事案件总量明显下降,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占比较少,上海防疫工作秩序和总体社会秩序安全平稳。检察机关将继续全力以赴,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防疫工作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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