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2022-05-31

  1、解放日报: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想问茆主任,刚才您提到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是这次立法的重点,我们看到对于违法承诺的行为这次立法是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最高罚30万,我想问这是不是本次立法的创制性的处罚手段?

  另外一个问题问金主任,和原有的审批方式这次的告知承诺有什么特点?对优化营商环境有什么作用?   

  茆荣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谢谢你的提问,对告知承诺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我们这次立法的重点内容,是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要求,同时也是解决现实当中行政审批机关和社会公众对这方面的担忧。《办法》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包括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社会监督以及行政责任等五个方面的"组合拳",多措并举完善了监管途径,避免因审批方式调整可能造成的监管漏洞。《办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两个月内,对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首先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同时,由于被审批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得以便捷、快速地取得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客观上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而虚假承诺不仅违反市场秩序,也违反诚信原则,所以在受益的同时也要给予更大力度的失信惩戒。

  除了警告以外还涉及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2014年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市政府规章罚款的上限是30万元。为此,此次立法增设了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措施,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后续监管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的有无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通过上述制度设计真正体现放开准入与严格监管的立法精神,通过更强、更严的管来促进更广、更深的放。谢谢!

  金跃明(市编办副主任):第二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告知承诺的管理方式跟原来相比差异很大,对原有的法律关系、管理模式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一开始很多同志不太理解,现在经过将近20年的磨合实施,大家基本上接受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管理模式。和我们原有的管理模式相比,告知承诺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个方面,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按照原有的审批方式,在申请时需提交一大堆材料,行政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如果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的管理模式,原需要提交的部分材料可能不再需要事先提交,只要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就可以直接发放许可证。

  我们为什么采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呢?我们要办一件事情,法律当中规定了很多条件。比如我们新闻发布会的会场,属于公共卫生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要检查细菌、通风和中央空调等是否有影响卫生的情况,包括中央空调、座位和空气指标都要进行检测,是否适宜在这里开发布会。对于是不是达到卫生条件,一般需要找一家中介机构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过段时间出检测报告,这样既费钱又费时。而且对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还要打个问号,可能在检测时这个会场都还没使用过,空调设备等都还没法运转起来,那么会场当中的卫生问题又怎么能检测出来呢?可能还会有一些报告是根据以往经验预测出来的,有些报告还是东抄西抄来的,这样的检测报告,我们觉得效果不太理想。对于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通风条件、卫生条件等,都有强制性规范标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考虑对公共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于申请材料中的检测报告可不再事先提交,等会场正常用起来后,我们再检测卫生条件到底是不是符合要求。我们觉得采用告知承诺的管理方式,比事先花费很大时间、成本请中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可能管理效果更加好。这是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方式的一种考虑。

   另外一个考虑,大家可能都会心有感触,以前到行政机关办事特别是申请审批,多少会感觉行政机关总是朝南坐,高高在上。我们想,能不能在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改变这种模式,行政审批行为的完成能不能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共同合作来完成,所以,我们考虑通过告知承诺管理模式来体现公众合作。怎么体现呢?我们要求在告知承诺书上,不仅行政相对人要签字,行政机关的法人代表也要签字,两方签字,两方都同意后,我们达成一致,然后许可证就可以给你了。这样也推进了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我们觉得实行告知承诺后,可以有效改变行政机关朝南坐、说了算的情况,可以让行政相对人也能说了算,以更好地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更好地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以前,大家常常批评"重审批轻监管""只批不管"等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存在,有些行政审批我们批了以后不管,或者有些是在管,但管得太晚了,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所以我们考虑,要通过实行告知承诺,把监管的力量加强。过去我们忙于审批,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审批都忙不过来,无法加强监管,因此,我们要把从事审批的人员从审批当中解放出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减少事前的把关。比如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后,花在检测环境方面的精力少了,卫监所的执法人员就可以解放出来,更多地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去。为了确保监管落地,我们设置了两个月的期限,告知承诺之后,行政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对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看是不是按照承诺的要求在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整改,甚至撤销许可证。通过出台规章,我们更加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违反承诺的,可以给予警告,或处1-30万元的处罚。

  第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信用意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信用经济,要怎样建立起来?告知承诺管理核心就是以信用为基础,它体现在哪里呢?一是告知承诺不是谁都可以申请,申请人必须信用比较好,如果申请人整天被人家投诉,即使其申请告知承诺,我们也不会允许,所以要申请告知承诺必须信誉度比较好。二是告知承诺是以行政相对人签字为担保,即行政相对人用自己的信誉做担保,会按照承诺去做,明确如果达不到承诺要承担什么责任。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我们营商环境最大的好处是保证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因为企业能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比政府部门天天盯在后面的管理效果会更好。

  刚才我和大家介绍的就是我们实行告知承诺对管理模式带来的调整,谢谢大家!

  2、上海法治报:我们注意到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是境外人员的话,是不是适用范围?

    还有一个问题,办法为什么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做出准许行政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两个月的检查期间是否合理?   

  茆荣华:谢谢您的提问。这两个问题在立法过程当中也充分论证、反复听取意见。首先关于申请人主体的问题,大家可能注意到了这次规章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按照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调整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境外人员适用告知承诺预留空间。我们考虑现行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主体的规定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反复论证,决定还是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所以仍然采用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但在实务操作中,为了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对外国人或者港澳台人员在某些审批事项中也可以探索适用告知承诺。

    第二个关于"两个月"的问题,我们在听取意见过程中,浦东新区个别企业提出两个月的时间略短,特别是建筑行业从事专业施工活动所需的准备时间较长,两个月期限相对比较紧张,建议适当延长。对这个建议我们也经过了反复论证,考虑到制定《办法》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更多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到实地进行检查,核实行政相对人兑现承诺的相关情况;另外也考虑到上海实施告知承诺不是去年才开始的,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市政府已经出台了4个规范性文件。对于两个月的后续监管期,总体说行政审批机关和执法人员都是认可的,所以《办法》仍然沿用"两个月"的规定,要求行政审批机关在此期间完成对被审批人的后续监管。

  3、上海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办法》实施以后,上海近期会开展哪些工作推进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制度实施以后会切身感受到什么变化?谢谢。

  金跃明:《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出台以后,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根据《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比如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办法》明确要把告知承诺书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告知承诺制度的重新设计,是本次《办法》的亮点和创新之一。因为如果你是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许可证,按照现有方式,你在做生意的时候,对方是无法得知你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证的,因此,我们在《办法》中明确,如果许可证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获得的,告知承诺书必须作为许可证的组成部分,这样你做生意的时候,生意的另外一方既可以看你有没有资质,又可以了解你承诺的内容,进一步监督你履约的情况。但是告知承诺书如何作为许可证的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运作机制更加有效合理,提高《办法》落地的实效。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要求,抓紧对国务院批复中明确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的16项行政审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尽快予以实施。

  三是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参照执行的条款,因为中央有关部门特别指出告知承诺不能简单地仅在行政审批中实施,能否在税收减免、相关证明手续以及行政确认等事项中也实行告知承诺。现在我们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能有很多孵化器、很多创业者要来申请财政性专项资金补贴,在进行资金补贴时可能要组织专家来论证你的项目前景如何、以后有没有市场等等。那市场前景能不能由创业者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实行?因为创业者肯定对项目的前景、市场有预判,会花钱请专家测算可行性。又如,我们在大力开展"减证便民",清理"证明我妈是我妈"等奇葩证明,那相关证明当中能否推行告知承诺。假设一个农村的父亲住到城市的儿子家里,有一天父亲不幸去世,儿子到派出所、居委会开死亡证明时,就会遇到如何证明老人是其父亲、死亡证明怎么开的问题,对于类似的这些证明,我们也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

  四是加强对《办法》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茆主任从法制办的角度加强执法检查,我们从审改办的角度也要加强对《办法》的监督检查,评估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同时,根据企业的反映,我们将会同法制办、浦东新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结合中国实际特别是上海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取得实效。谢谢大家!

  4、新民晚报:我想请教浦东黄主任,我们知道"告知承诺"最早在浦东新区试点,这个名词可能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比较具有专业性,能否请您谈一下浦东在这推进中有怎样的历程?办法出台过程中有吸取浦东试点的哪些经验?

  黄爱武(浦东新区法制办主任):谢谢您的问题,关于这个名词可能对于老百姓来说有点陌生,管理办法第二条我们下了一个定义,通俗来说,要办企业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来申请行政审批,比如要办卫生许可证,传统的方式要把该提交的材料提交过来,该具备的条件具备,才能拿到行政许可批复,时间比较长。现在告知承诺是行政审批机关给他告知承诺书,他当场签署承诺,行政审批机关所要求的材料和所具备的条件他都有,这个时候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当场把他要的证发给他。这个好处就是大大缩短了企业或者说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时间。我们在调研的时候,有的企业说,缩短的时间对我就意味着金钱,我拿到许可证以后,我就可以先经营、先生产、先赚钱,所以告知承诺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很受欢迎的。

  告知承诺早在2001年的时候在浦东开始试点,当时还是仅仅局限于几个领域,比如企业设立登记等等,后来到了2004年在全市进行推广。之后我们不断地探索、总结,也不断地扩大告知承诺适用的范围,前面金主任作过介绍,到了2015年,国务院有个对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的批复,根据批复我们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我拿到一个数据,2015年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是对116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改革,其中对26项实行告知承诺,也就是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来进行行政审批,2017年上海告知承诺的做法向全国有些省市进行了复制和推广,今年力度加大了,适用的范围也广了。

  这里作个背景介绍,我们制定的时候也有相关企业在问,你们为什么搞这样的立法?我们之前做了很多的调研,当时这样给企业解释和说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是规章来设定的,但是在规章制定之前,我们开展行政审批改革、实施告知承诺,我们依据的是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法律层级比较低,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这个问题以后,觉得应该提升法律层级,使得改革能够更顺畅地进行,我们向市政府提了出来,市委市政府也很重视,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我们把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升格为大家看到的规章,谢谢。  

  5、上海广播电台:我想问浦东的黄主任,您讲到浦东最早试点,其实把前期的门槛放低之后,企业更容易进来,能更快地开展经营生产活动等等,对于后续的事中事后监管来说必须承接得住前期的"放",能不能帮我们回顾一下比如浦东最早试点"放"了之后,我们从事中事后监管的效果来看,大家履行承诺的情况怎么样?是否的确可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状态?

    还想问茆主任,浦东试点很清楚它有多少项,这次我们提到事项范围除了直接涉及相关比较重大的我们还要审批之外,对于其他的都能够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转为实施告知承诺,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今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范围扩大了?

  黄爱武:我们从两方面获取的数据来看,一个是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的情况,一个是企业运转的情况,两方面的信息汇总了以后,可以回答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问题:这么多年下来,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来获得行政审批,最后违反告知承诺的案例是个位数,总体上都能够严格按照告知承诺来履行他们承诺的义务。为什么?两个原因,一个从企业来说,前面金主任介绍,它和行政审批机关合作来拿到行政许可,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个信誉的问题,为了企业的信誉,它要承诺或者信守这样的承诺,所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地把该提交的材料提交,把该具备的条件进行具备,这是企业的行为。我们调研的时候,有企业说它很自豪地把获得的告知承诺书的文本和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的行政证书一起都挂在墙上,告诉它的顾客,我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来获得行政审批的,我是一家讲究信用的企业。

  另外一个就是从行政审批机关来说,我们既然放开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还是要管得住,既要放得开,还要管得好,在这一块,作为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我们也作了大量的探索和相应监管措施的部署。可能您听说了,浦东对很多媒体也提到了"六个双",这是政府监管的举措,在行政审批的时候,我们采用"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的机制,营业执照和行政审批的许可证发给企业以后,我们采用"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机制,对企业的运营情况、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双随机"可能记者朋友们都了解,就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审批库里随机抽取一家企业,然后从执法人员库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效果非常好,通过两方面的努力,告知承诺总体效果还是不错的,企业也非常欢迎,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谢谢。     

  茆荣华: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刚才这位记者提到了此次立法的另一个核心条款。对于适用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五条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做了规定,消极要件排除了不适用的范围,包括"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做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要件就是"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所以实行告知承诺是一种开放的过程,从一开始事项只有几项,逐步推广,事项越来越多,现在每年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现当场发证40-50万件。

    但是审批方式改革多种多样,有的能够通过市场直接调节的就取消审批,有的可以采用备案方式替代审批,有的还要保留审批但可以事后核实是否符合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所以可能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以及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做出阶段性、分步骤地实施。为此,《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告知承诺的具体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时间关系,今天发布会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各位记者如有进一步采访需求,可以和市法制办或者和我们市政府新闻办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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