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1、上海电视台:第一个问题请问罗主任,之前立法听证会的时候有人提问过,水电煤欠费以及地铁逃票这些行为是否纳入信用平台?不知道目前《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二个问题,未来这样的信用记录对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比如说信用良好可以到上图免押金办证,类似这样的有哪些应用?
罗培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谢谢。第一个问题很具体,关于逃票和水电煤欠缴的行为是否会纳入市信用平台;第二个问题是,这部规章对于老百姓、对于社会生活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的确正如你刚才所说,在我们立法听证会上,关于逃票以及水电燃气费的欠缴是否纳入这次的公共信用信息,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并且相关的争议比较大。我们在听证会上广泛听取了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对于逃票大家意见比较一致,认为不存在因为认识错误或者遗忘而忘记买票的情况,所以逃票是明显的失信行为,逃票行为应该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这已经明确写入法律。
关于水电燃气费的欠缴问题,老百姓也非常关注。在立法听证会上各方意见也有很多,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同时经过大量的研究,我们认为水电燃气公司属于社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一般的营利性公司不同,它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欠缴水电燃气费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因此最后也把欠缴水电燃气等信息也纳入了市信用平台予以记载。但为了避免误伤无辜的民众,特别是为了避免因为一时遗忘而忘了缴纳费用而被记录在平台的情况发生,在制度设计时做了很多的考虑,比如说明确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欠缴水电燃气费用的信息都应当记录在平台,而是经过催告之后拖欠6个月以上的信息才会被记录。这样只要经过催缴并在半年内补缴相关费用,这个行为就不会记录到信用平台。
另外,《办法》对于逃票和水电煤的欠缴的分类不同,逃票属于失信信息,而水电煤的欠费是属于其他信息,换句话说水电煤欠费对于个人和单位的信用状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法律本身不做评价,而由使用信息的人自己来判断。
第二个问题是公共信用信息会对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影响是方方面面的,概括说来,八个字,守信受益、失信受损。
行政机关会将信用信息嵌入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一方面,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绿色通道,比如说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举个例子,根据《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信用方面的要求,包括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等等。另一方面,对于信用状况不好的主体依法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参加政府采购等活动时可能会面临种种限制。另外,失信的个人在企业任职的时候会受到限制,比如说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十年之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除了行政机关的运用之外,通过市信用平台可以非常方便的查询到其他个人和单位的信用信息,这方面邵主任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补充介绍。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大家知信、守信、用信,逐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以上是我们法制办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谢谢提问。
2、智合法律新媒体:想问一下罗主任,比如说一个人因为有些违法行为被处罚了,如果把这些信息放到这个平台上公开,是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是属于二次处罚呢?是不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罗培新: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同样非常重要。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一直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有以下考虑: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网上公开,以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在这个《办法》就是要求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市信用平台,目的就是把散在各处的信息归拢在一起便于大家查询和应用。换句话说,这是一个归集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不是二次处罚的过程。
第二点,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家层面多次发文,对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明确部署,行政处罚信息究竟会对一个人产生多大影响,关键在于查询应用的单位如何判断。另外,为了防止信息滥用,行政机关在应用信息时,必须根据行政管理职责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标准和规范,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三点,作为权益保护的措施,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失信信息的一种,在五年查询期限届满之后就从查询的界面上删除,以此保护相关信息主体的“被遗忘”的权利。所以,相关的处罚信息被归集、查询和应用之后,的确会提高违法的成本,但这本身不是二次处罚,它有助于形成知信、守信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3、上海新闻广播:最近有些比较热门的话题都跟航班延误有关,有些乘客不满滞留在机场,拒绝登机,这次《办法》当中规定旅游活动当中无理由滞留交通工具会纳入失信信息,怎么界定无理由滞留呢?
罗培新: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对通常所说的霸机、霸船行为纳入信息管理规范时,我们注意到国家旅游局有这样一个文件,是《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是2015年59号文,明确规定游客在旅游活动当中因为扰乱交通工具秩序,包括公共汽车、电车、火车、飞机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的行为记录。以此为基础,《办法》将其上升为政府层面的规范要求。
第二点,你刚才提到的不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的问题,什么是无正当理由,我们理解为是一个行业公认的标准。比如说你因为对船公司或者对飞机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就提出来说不下飞机、不下轮船,这个行为我们觉得是不对的。因为你完全可以运用正常的途径来维权,比如说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事后向法院起诉来达到你的维权目的。但这种以损害其他乘客的出行便利,甚至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方式达到所谓的维权目的,是不妥当的。所以,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我们觉得是每个行业有自己的标准。在实践当中怎么把握呢?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信息的归集标准,符合标准的才会归集到市信用平台。
4、中国经济导报: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法人或者组织过一段时间会重新申请注册,是否意味着就可以洗刷掉之前的失信记录,应对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邵志清(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在我们日常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现象,比如说一个投资人跑路了,过段时间换个马甲注册另外一家公司。针对这种情况在规章里做了明确的应对。现在记录的信息,比如说在投资领域,以项目为例,在项目的申请过程中,是以项目所在的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还有高管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换一个身份注册别的企业,我们要查询你原来的信用状况,你原来的经营状况,然后再做相应的限制,从而避免出现你说的情况。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希望对所有的企业和个人自身的信用档案实现全覆盖,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被遗忘。
罗培新:我补充一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换句话说,我们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对换个马甲、重新注册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且,信用信息记载的时候,个人是以身份证信息作为唯一的载体,而身份证信息是不会变的,在这个意义上达不到换个马甲重新注册以逃避监管的效果。
5、新华社:我想问一下邵主任,我看到《办法》里面有一些公共信息的不良记录会在五年之后进行删除,首先这个信息为什么选择五年,而不是更长或者更短的时间?另外,到五年是自动删除而是需要进行申请之后才可以删除?第三个问题,有不良记录的人在五年信息还没有销毁过程当中,比如说有一些正面的表现,比如说见义勇为,是不可以抵消掉原来不良的信用记录?
邵志清:五年是我们参考国内外的情况,以及上海自身的实践。原来在编制数据清单的时候,各个委办局通过协议的方式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数据。一般来说,当时的清单里面分为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综合各方面的考虑,现在是五年,你的失信信息行为发生或者说终止,五年之内不再提供查询,我们是按照实践来的,当然随着时间的发展可能会微调,但总体来说按照实践情况来说,五年比较合适。
第二个是怎么查询的?原则是什么?我为什么要定信息的失效或者说自主的申请把它删除,这里面就彰显了一个理念,尊重和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比如说先讲正面信息或者说良好信息,如果信息的主体不希望人家查到我做了什么好事,他可以在查询上主动要求查询不到。但对于负面信息有一个规定,是五年,为什么五年以后不再从查询界面上查到,因为信息实际来说在数据库来说还存在,但在查询界面上再也查不到了,在后台锁定了,所以信息是存在但不再给查了。为什么这样呢?是希望有一个信用重塑的机会。我们一个人在不断成长过程中,也许有犯错的时候,你要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机会在五年以后可以有好的信用。
第三个问题功过相抵的问题,我的回答,一是一、二是二,功是功、过是过,我们是客观的提供信息,信息的归集总体上来说是尊重客观、尊重事实。如果你失信信息存在了,我们是列明的,如果在过程当中没有到期,但你又有好的信息,我们也客观的记录,而且一并的提供相应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至于功过抵不抵,是由使用者或者社会第三方加以评判的。在具体应用当中我们有自主的评判,也有第三方来进行评判的,评判也是根据第三方各自的标准,给出相应的评价。谢谢!
6、东方网: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罗主任,很多人对信息安全比较重视,如果有一些单位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把信息泄露出去了,这个单位会受到什么样的惩戒措施呢?
罗培新:信息安全也是这次立法的焦点,因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能因为信息不恰当的公开而受到侵犯,同时国家秘密也要严格保守。
这次在立法当中,首先是针对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查询单位和市信用中心以及具体的工作人员,都设定了非常严格的保密义务,避免个人或者法人的信息被滥用。比如说我们要求在《办法》第19条里规定,查询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要规范先行,设定本单位查询人员的权限和查询程序。换句话说,并非每个人都可以随便查询的,有权限和查询的程序,并且要建立查询日志,记载相关查询人员的姓名、时间、查询内容和用途,以便在追责的时候可以找到谁滥用了信息。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也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在这方面,应当说,《办法》设定了非常严格的保密义务。
另外对于违背义务的,《办法》本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说,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办法》规定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还要降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开除处分。同时对于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由市经信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给信息主体产生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经信委也予以警告,并且通报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同时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同样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多层级的责任体系的设计,能够在相当大的意义上保证信息的安全。
对于刚才邵主任的回应,我特别赞同,这次我们和经信委共同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注意到有一种社会观念“为善为人知,是为伪善”,也就是说,有人知好事但不愿为人所知。故而,对于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行为信息,《办法》规定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从查询界面上删除。另外,《办法》将此类信息归类为其他信息,对于这类信息反映的信用状况不做评判,而是交给信息使用者自己进行评判。
关于功过相抵的问题,正如邵主任刚才所说的,对于失信信息以及慈善捐赠等一般被认为的良好信息是否能够功过相抵,还是由信息使用者自己来评判,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感谢两位,也感谢各位,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