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2019-06-28

  1、文汇报:最近厨余垃圾粉碎机热销引起广泛关注,这种机器把厨余垃圾机械粉碎以后直接排放,对这种做法您怎么看?

  邓建平(市绿化市容局局长):随着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家庭厨余垃圾粉碎机的使用引起了广泛关注。厨余垃圾粉碎机主要在欧美日本等部分国家使用,该设备可以将厨余垃圾进行机械粉碎,直接通过下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湿垃圾的收集量。但能否在上海等大城市大范围推广应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上海排水管网的条件和污水处理能力。我们认为,主要影响因素有两方面。一是雨污水合流制地区和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未彻底消除前,含有湿垃圾粉碎物的雨污水会加剧河道污染。本市中心城区老城区有65个排水系统为合流制系统,并且在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现象仍较为普遍,如果将厨余垃圾粉碎排入下水道,这些粉碎后的垃圾很有可能从雨水排水口、合流污水排水口排入水体,加剧河道污染。

  二是增加排水管道堵塞风险,甚至沉积产生的硫化氢气体会造成管道运行安全隐患。厨余垃圾粉碎后,形成3-5毫米的细小颗粒,大部分为不溶解物质,厨余垃圾颗粒很容易在管道内沉积。受我国饮食习惯影响,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油脂,粉碎后油脂容易凝结黏附在管道内,导致排水管道堵塞风险增加。厨余垃圾有机质含量高,沉积物容易发生厌氧反应,产生的沼气和硫化氢会增加管道被腐蚀风险。所以在雨污混接改造尚未完成之前,不鼓励家庭采用厨余垃圾粉碎机处理厨余垃圾,建议按照市政府关于垃圾分类的相关要求,做好垃圾分类投放。下一步,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加快调查研究,就垃圾粉碎机的使用提出指导意见。

  2、上海电视台:我想问一下大家比较担心的,就是源头上市民把垃圾分好类,收运、处置环节又混在一起的情况。《条例》如何规范这种现象?现在这样的情况是否还存在?怎么应对?

  刘平(市司法局巡视员):生活垃圾分类是个系统工程,市民投放之后,后面都需要相应的分类管理,刚才记者提问在小区居民分类投放垃圾之后的各个环节是不是也保持了分类?《条例》第五章专门就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从立法角度来看,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一是明确了分类的收集和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是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湿垃圾,规定每天是定时收集、运输;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第二就是运输,对于运输的车辆和船舶都明确是专用车辆、船舶,而且有专门的标志,市民可以看出来,干垃圾和湿垃圾都有明确的区分,而且实行了密闭运输。法律上禁止混装混运。

  第三对于这些收集、运输单位也实行严格管理,确定把这些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刚才黄融副秘书长讲到,对坚持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主要就是针对混装混运。末端的处置单位,如果运输单位没有分类,可以拒绝接收;运输单位对小区出来的垃圾没有分类,也可以拒绝接收,而且可以报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处置环节,其实法律也已经明确规定,就是必须分类利用、处置,明确了有害垃圾是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于湿垃圾是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对于干垃圾实行焚烧等方式实行无害化处置。

  应该说,立法确立了一个终极目标。对于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和湿垃圾的分类处置,现在的目标已经明确了。

  邓建平:生活垃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垃圾分类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市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比如刚才提到前端的居民分类投放,部分小区物业和环卫运输企业存在混装混运的现象,对此市政府通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建设,加强公共环境的监管,来努力消除分类过程中间违法违规的现象。

  本市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落实。一是加快分类处置体系建设,去年我们根据干湿垃圾分类量变化和垃圾总量增长的趋势,统计排摸各类垃圾运输车量的存量和缺口情况,将各区增配分类运输车辆任务列入《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截止到今年6月中旬,在运输车量配置方面,在垃圾分类的投放点、中转站、设施建设方面,刚才黄秘书长都做了介绍。

  二是加强分类和收运处置单位的监管,对分类投放、驳运、运输、中转、处置五个环节建立机制,通过“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以及量化考核等措施两头紧逼,落实分类收运处置责任,努力消除混装混运情况。同时,联合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混装混运”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混装混运、混合处置情节严重,且屡罚不改的,还将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对生活垃圾需在小区内驳运的,管理责任人未落实分类驳运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企业,未落实分类处理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是鼓励市民监督,畅通渠道。市民群众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也可以通过“垃圾去哪儿了”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社区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反映混装混运和混合处置现象。同时,公开选聘一批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反映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还将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监督。对发现的混装混运、混合处置情况,一经证实,将严肃查处。

  3、澎湃新闻:我想问城管局彭局长,随着《条例》施行,执法是市民非常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如何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合理的处罚额度?另外,大家非常关心,如果平时垃圾分类做得不到位的话是否会被处罚?

  彭燕玲(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及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我们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在制定裁量基准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违法后果、违法次数等因素,相应设定了罚款的基准,以使执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

  比如《条例》规定对个人未按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制定处罚裁量基准的时候,我们进一步细分为两类,如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违法的,处罚基准是50元以上100元以下,如果第二次及以上又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是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的生活垃圾混投,因为这个情节后果比较严重,相应的处罚基准就上调,规定首次和再次违法分别处以50-150元、150-200元罚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关于市民比较关注的垃圾分类不到位是否会被处罚的问题,随着7月1日开始《条例》正式实施,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职、依法执法。同时我们充分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居住小区,后一般单位的顺序开展执法检查。

  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我们将积极贯彻督促教育整改为先的原则,就是当一些违法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的时候,先责令改正,如果他能够按要求改正的不再进入处罚程序。但如果他经教育仍然不改正或者是屡教屡犯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督促教育,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来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谢谢。

  4、新闻晨报:《条例》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现在很多小区逐步落实,居民反响比较热烈。有市民说这个制度能不能不要“一刀切”?请问这方面是怎么考虑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家富(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最近关于定时定点吐槽比较多,反映大家的压力,也在为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出建议。

  刚才记者提到,市民希望不要“一刀切”,意见主要集中几个方面。第一是定的时间不合理,第二定的地点不合理,第三可能是社区对于个性化需求考虑不足。《条例》实际上明确规定,要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从去年长宁、崇明等区实践来看,定时定点投放对于提升垃圾分类的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能增强我们参与垃圾分类的感受度。事实上,定时定点是确保垃圾分类质量的关键一招。所以目前全市各区都按照条例的要求,在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我们总体上的考虑,确确实实不能“一刀切”,所以也制定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制度实施工作导则》,在这里我想强调几点:

  第一,定时定点是约定而不是规定,所以要坚持精细化的管理,做到“一小区一方案”,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由基层党组织牵头,居委会、物业、业委会大家共同沟通。所以肯定不是“一刀切”,每个小区可以不一样,夏天和冬天也可以不一样。比如说最近大家可能晚上吃完饭以后要吃西瓜,但是垃圾投放到七点半就结束了,显然也不合理,究竟小区垃圾投放定到几点钟合理?这是大家协商的过程,是一个约定,我们大家共同来商量。

  第二,既然是约定,也希望大家广泛参与,能够提出好的建议,包括投放点的设计。我也去看了一个小区,物业、居委、业委大家共同商量,选了七个地方大家可以试试哪个地方最合理,不断试的过程中协商定时定点相应在什么阶段、投放几次、能不能中午加一次等问题。同时也要满足个性化需求,比如“996”和一些老年人的投放需求,有一些技术手段也可以考虑采用,做好平稳过渡,比如说设置误时的投放点、采取刷卡投放等模式,来解决大家投放的需求。

  黄融(市政府副秘书长):我补充一下。我理解垃圾分类就是改变我们原有的习惯,《条例》本身是一种规范,我们希望把规范逐步变成一种习惯,同时也要求各个部门、各级组织要把垃圾分类做实、做细、做深。可能定时定点确实会带来不方便,但是垃圾分类本身就是培养我们市民良好的生活习惯,我们也会要求各个部门一定要把具体工作做扎实。

  所以我们下一步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把一些分类手册,请各个居村委一定要到送到家庭,要让市民理解这个过程。同时,我们希望市民在培养这种新时尚时,也要主动克服困难,要使自己养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不断的提高我们全市市民的文明素质。

  5、东方网:《条例》明确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但是我们采访实践当中看到,很多物业企业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着困难和问题,请问有关部门如何推进落实?

  张立新(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条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为了更好地落实物业的职责,我们开展了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细化完善制度。《条例》颁布后,我局对本市住宅小区垃圾厢房改造、垃圾分类驳运、垃圾回收箱设置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的问题和市绿化市容局积极磋商。6月19日,我局与市绿化市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作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责,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主要三方面职责:第一是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第二是投放点到垃圾收运交付点必须分类驳运;第三是对居民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劝诫的职责。

  二是开展宣传培训。就像刚才记者所说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确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有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培训。接下来,我局将联合市容绿化部门召开全覆盖的物业服务行业动员培训大会。另外,还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街镇房管机构,因为现在房管机构都下沉到街镇,还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的政策宣贯。

  三是完善服务标准。这也是物业服务企业非常关心的,就是物业服务成本增加怎么办?我局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置、分类驳运等工作纳入两个地方标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和《非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局正在推进的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试点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范围,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提供支撑,保障相关工作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可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的积极性。

  四是强化行业监管。刚才彭局长说了,接下来我们房管部门将与市容绿化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检查督查,对违反《条例》被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行为记分处理,并将记分结果与物业项目招投标、物业项目评优等挂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最后,欢迎全社会来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6、路透社:现在全世界都特别关注一次性塑料,我看到资料中提到新的规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的餐具,但是品种还比较少。我想问一下,有没有考虑过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没有相关的时间表?另一个问题问题,目标到2020年全市垃圾焚烧量达到每天20800吨,在整个城市垃圾里面大概占到多少比例?

  刘平: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其实除了分类投放之外,更为重要的还要源头减量,使垃圾产生的量减少,比如很多国家和城市都开始提出无废城市,就是无垃圾的城市,这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条例》第二章就是关于促进源头减量的,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能够有些实实在在的抓手,促进整个源头减量。刚才记者提到的一次性餐具是其中一项,《条例》其实规定了更多的东西。第一个要积极推进产品包装物、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当然这是理想目标,现实情况比较严峻,因为快递量太大了。第二是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对于湿垃圾就地处置。第三是绿色办公、绿色消费方面,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规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带头,在办公场所内部就不得使用一次性的杯具。对于旅馆经营单位,规定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的一次性日用品,还有在餐馆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这是立法亮点,也是重点抓手。这个标准目前在你来看,也许不是很高,而这只是我们的第一步,实际推行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所以下一步相关部门会制定一些更具体的措施。

  唐家富:关于垃圾的分类处置,上海围绕着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标,在《条例》里面对于四类垃圾进行了明确,对湿垃圾是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干垃圾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所以刚才提到的未来上海所有的干垃圾都应该是应烧尽烧。对2020年20800吨/日这个数据,相应地再加上湿垃圾,到末端的处理和利用量来算,估计焚烧的比例大概在80%左右。以后我们分出来的干垃圾都应该要进焚烧发电厂。

  金雷(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我补充一下关于一次性用品的规定。根据《条例》,我们行业内进行了充分沟通,提出了2019年版的旅游住宿业不主动提供“六小件”的目录。考虑到了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场供需和社会接受度等多方面因素。对于不主动提供,我们跟旅行业者有几方面共识:第一,“不主动提供”不等于“不提供”,如果客人有要求还是可以提供的。第二,落脚点在于“不主动”,在宾馆房间有关的设施里不主动配置一次性用品,一定要有客人明确的表达意思以后才提供。第三,“不主动提供”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定要由服务人员送达。我们已经了解到有些企业担心因此人员成本上升。“不主动提供”体现了一种被动性,也就是在客人表达了需求和意思以后,我们可以采取几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送货上门,还有一种方式是客人到指定的地点去领取。我们现在提供的只是2019年版本的不主动提供的六小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六小件的目录可能还会调整,也有可能会增加。在倡导“六小件”基础上,我们也鼓励现有的酒店等其他旅行行业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鼓励他们自己在源头减量上提出自愿增加的品种。

  7、财新:小区物业现在对于“不分类不收运”的规定很紧张,比如混进去一两个塑料瓶是否会被拒绝收运?我想问请问,具体什么标准才定义为不分类?另外,现在要求到2020年底达到90%的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对于目前还没做到全覆盖的极个别地区,是不是“不分类不收运”的规定还是得缓一缓?

  唐家富:“不分类不收运”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条例》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也要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不分类,不收运”实际上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环环相扣的监督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对达不到分类标准所产生后果的一种即时反馈机制,有利于纠错,也就是分得不对会有相应后果。

  但是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既要简单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第一,判断标准要简单。如果要拿一个仪器去检测湿垃圾是否符合标准?可回收物符不符合标准?这件事情没办法操作。所以我们出台的操作规程是由收运人员目测判断,在我们对垃圾分类小区的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所有的工作人员掀开垃圾桶都能够判断出这一桶湿垃圾分得好还是不好。刚才记者说了垃圾桶里面明显有牛奶包、饮料瓶,这肯定是湿垃圾分得有问题。

  第二,拒绝接收不能过于简单化,并不是不符合标准就不收了,不能这样操作。按照《条例》规定首先要有告知的过程,二是要有允许改正的过程,同时还要有救济途径,要向街道街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协调,对拒不改正的拒绝接收。当然,对于单位和居住区设定改正的时限不一样。因为单位直接改正很快,所以原则上企事业单位改正期不超过3天。对于居住区,因为需要一个过程,原则上改正期不超过7天。例如,今天清运单位发现你垃圾分类不到位,那么告知你的同时也告知街镇,并且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希望你改正,到下星期你的垃圾分类还是不到位,可能就要拒绝收运了。

  第三,是要梳理好改正期间的垃圾清运问题,我们反复研究过。特别针对湿垃圾,虽然判定这一桶湿垃圾不符合分类的标准,但是为了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不会说湿垃圾现在不符合标准就不收了,也是允许你改正。改正期间要加强明示,把这桶没有分干净的湿垃圾作为干垃圾托底收运。为什么要明示?是希望加强监督,及时改正。当然确屡教不改的,就会采取不收运的措施。

  当然,我们希望尽量少发生这种“不分类,不收运”的情况,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做好垃圾的分类工作。

  8、塑料新闻: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可回收垃圾里的塑料瓶,在我的理解塑料有好几种,不同种类处理的方式和难度不一样,我看宣传资料当中没有标注哪些塑料是可以回收的,哪些不可以回收。不知道有没有更细致的标准来提示市民?

  黄融:相对来说上海的垃圾分类还在起步阶段,所以现在是逐步让市民养成习惯,而不能搞得太复杂。现在垃圾四分类,包括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我们正在逐步完善可回收物的服务点。刚才您提到塑料的回收,现在市民还在逐步提高湿垃圾和干垃圾分类正确率的阶段,对于可回收物的进一步细分是要在一定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的。当然,目前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置我们是有一套体系的,市民只要把塑料瓶放到可回收物桶里,可回收物的处置单位会按照严格的区分来分类处置。我们注意到,现在欧美、日本等一些地区的垃圾分类分得很细。但是上海还刚起步,不能一下子要求所有市民、每个家庭区分得那么细,如果那样,他们很难做这件事情。这需要一个过程,一步步来,但是可回收的企业会按照再利用要求细分。

  刘平:各国情况不同,比如据我所知德国所有的处置是国营处置,但是中国是市场机制,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他会分得很细。应该说市场机制本身就可以解决分类问题,剩下的一部分,有些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垃圾,比如塑料袋就纳入政府的干垃圾处理,我们目前就是这么分类。

  黄融:所以我们的分类现在是1.0版,将来随着市民养成习惯以后还会有2.0版、3.0版,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细分的内容和欧美的一些先进地区和国家也会看齐。20800吨/日是到2020年上海干垃圾的焚烧量目标。随着我们不断扩大可回收物的内容,可能垃圾焚烧量还会减少,循环利用的水平还会提高,我们要向先进国家和地区不断学习。

  9、解放日报:我有两个问题,一是现在2.43万吨处理能力基本能够匹配目前源头生活垃圾的产量吗?如果基本匹配的话,距离2020年干垃圾焚烧1500吨/日的缺口和湿垃圾近2000吨/日的缺口,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是不是市民把垃圾分类做好了,我们规划有更富余的能力处理?

  第二个问题,有些小区居委会雷厉风行搞视频监控,他们也有疑问,如何和城管执法挂钩?是不是收集证据以后可以直接提交,请城管执法人员对不分类的个人责令整改?怎么操作?

  唐家富:垃圾分类全程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共同推进的过程,分类投放会对我们末端分类处理提出需求,分类处理的能力也会影响全程的体系,目前分的干垃圾、湿垃圾量和我们的处理能力是基本匹配的。2020年干垃圾20800吨/日的焚烧能力目前还没有达到,还有1000多吨/日的缺口。随着垃圾分类的推进,我们也在评估设施总体上的规模和能力,同时也在加快推进设施的建设,当然在过渡阶段有一部分分出来的垃圾采取预处理、过渡性处理等措施,但在加快推进设施建成以后,能够确保我们分类的垃圾完全得到分类的处理和利用。

  彭燕玲:城管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一定的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二是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其中,证据收集是关键的环节之一,在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执法过程中,就证据收集而言,城管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小区物业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一些志愿者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源而收集。

  但是,某一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处罚依据使用?首先,必须经过城管执法部门的审查,这个证据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有关联性,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才可以作为城管执法的定案证据使用,这是证据的规则。

  此外,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进入执法程序的,还要遵循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关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所以,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必须既满足证据上的要求,又符合执法程序上的规定。

  10、台湾中天电视台:我特别关心,对于外国游客来上海是不是也要做垃圾分类?很多外国人和游客他们并不知道,而且有些人可能第一次来上海,对于他们该怎么做、怎么推呢?

  唐家富:我们都有出境的经历。我到了日本的一些城市或者是台北,并没有发现我自己不会扔垃圾,所以我觉得外地、外国游客到了上海,在公共场所,我们的废物箱明确标识有可回收物和干垃圾两类,上面也有图形指南等等,我相信应该他们能扔对垃圾。在台北的时候,我发现道路上也没有很多废物箱。

  如果您在上海市常住下来,所居住的小区也会有相应的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引,来引导我们开展垃圾分类的工作,谢谢。

  黄融:我再补充一下。7月1日《条例》即将施行,大家不要误解为7月1日以后,上海的垃圾分类就马上达到《条例》目标的水平,而是要把垃圾分类这项工作在全社会全面展开。我们前面所做的工作,就是为《条例》出台所做的铺垫。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三方面工作:第一,要加大宣传,在原有基础上,让全体市民,以及在上海短暂旅游、工作的外国人、外地人都知道上海正在开展这项社会活动。所以我们要广泛宣传,要把资料发到每个家庭,让大家都了解。现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包括教委、宣传部门采用了“小手牵大手”等多种方式宣传。其实很国家和地区,垃圾分类工作走在我们前面,相信只要我们的宣传到位,他们来上海的话会主动适应。

  第二,要加快设施建设,要确保这些设施能够按照全程垃圾分类的要求去做,正如刚才媒体关注末端设施、收运体系建设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把设施建设加快。

  第三,要把垃圾分类过程当中的具体工作,特别是“定时定点”这样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让小区物业、业委会、居委会,让每位市民都了解垃圾分类,主动把过去扔垃圾的习惯改变。

  第四,要加大执法,我们的执法重点首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必须带头;还要对那些收运体系中,混装混运的现象严格规范起来。当然,对市民更多的是教育、动员他们主动参与。就像刚才记者反映说,7月1日市民个人混投,会不会被处罚?说明上海市民是非常具有法治意识的,知道要怎么参与,怎么把自己放到这样的社会活动当中去。

  在这里,我想再次感谢各位媒体记者,由于你们的努力,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也希望你们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继续帮助我们,让更多的市民能够理解、参与垃圾分类,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氛围。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各位记者如有进一步采访需求,可以和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市政府新闻办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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