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4
(一)
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开通以来,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广泛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2014年6月,《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4〕39号)实施,对建立平台、优化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两年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相继出台,明确提出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上述文件为本市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指明了方向。
《办法》共7章37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对于增加信用管理制度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作用。《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三大类,即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并作了具体列举。
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其他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和公用事业费欠费信息。
另外,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个人信息不得纳入平台。
二、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制度
查询是应用的重要前提。推广信息应用,必须建立便捷、规范的查询制度。为此,《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的信息查询程序:
一是规范行政机关查询。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应当查询信用信息的工作领域进行指引;查询信息应当遵循合理、相关原则,不得查询与管理事项无关的信息;制定本单位查询制度规范,建立查询日志。
二是保障社会查询。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关键是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主要包括:市信用中心应当向社会提供多渠道的便捷查询服务;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交相关材料;查询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等材料。
三是促进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用服务机构对于信息查询的便利化有更高的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批量查询服务,以适应其业务需要。
三、完善“联动奖惩”制度
《办法》促进并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是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是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四、强化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部分内容具有敏感性。为此,信息管理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本次立法的关注重点。主要做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要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开放不同层级的查询权限。
二是保障信息主体“被遗忘”的权利。明确规定失信信息5年查询期限届满,应当从查询界面删除;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删除本人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是完善异议申请程序。信息主体认为平台记载的本人信息有问题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信息主体。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有异议的,对该信息应当予以标注。
四是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义务。负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归集、查询责任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规查询、处理或者泄露相关信息,切实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二)
市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介绍了本市信用平台服务指南相关情况。
为配合《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市信用中心作为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首次推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机构服务三个服务指南。有不少亮点和创新,例如: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指南中明确,除了到平台服务大厅现场查询外,还增设了APP查询、微信公众号查询和上海诚信网查询等线上查询渠道,市民百姓即可通过APP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等确认身份后,方便查询自身信用信息。同时为了方便郊区企业和市民查询信用报告,市信用中心开通自贸区、崇明、松江、金山、青浦等查询子窗口服务网点,以前需要到华山路1358号平台服务大厅查询的,现在在子窗口网点就能完成。
异议处理服务指南,重点为信息主体修正自身信用信息提供了快速通道,异议处理时间从过去的22个工作日,缩短至现在的7个工作日,确保及时、高效给企业市民反馈。同时开设异议标注机制,对有争议的信用信息进行标注处理。
信用服务机构服务指南,重点为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捷。指南明确在信用中心服务大厅,开设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专窗,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批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和普通查询渠道相比,专窗服务对查询手续进行简化,提升了缩短了查询时间;对查询方式进行了拓展,开通了批量查询,使信用机构一次可以批量查询多家企业或个人;同时也对平台服务服务方式进行了优化,对于大批量查询用户开通电话预约服务,实现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一对一服务。
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市信用平台自2013年建成运行以来,截至目前,平台已初步实现对全市138万法人、2400万自然人的全覆盖,可查询法人信息超过1046万条,自然人信息超过3亿条,数据来源涉及行政、司法、公用事业单位、司法等99家单位,信息事项达3444项。以服务应用为宗旨,支撑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拆违治理、评奖评优、资金管理、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公务员招录等方面,开展信用示范应用,政府应用事项达214项;并面向银行信贷、小微企业融资、会展行业、人才市场、金融机构及大型国企等,积极对接市场应用需求,服务市场经济发展。
此外,围绕规章落实,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重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应用,启动市信用平台二期建设,发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系列指南》,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共享,发布配套“三清单”(数据清单、应用清单、行为清单)地方标准,以及配合市人大,加快地方信用立法工作等,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